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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宁波3.5万考生本周末(19日、20日)参加成人高考,考前温馨提醒看这里

2024-10-17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来源:宁波教育考试)

2024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将在本周末(19日、20日)举行。全大市共有3.5万名考生报考,设有25个考点。考生可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进入成人高考报名管理系统下载、打印自己的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和要求参加考试。

为营造公平安全的考试环境,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今年我省成考实施考生二次安检,考试当天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点将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建议不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赴考。考生进入考场时进行第二次安检,接受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为顺利通过二次安检,准时参加考试,建议不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赴考,尽量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考点。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电子词典、词典笔等具有无线接收传送功能的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不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论是否使用,只要携带相关违禁物品均将被认定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全市考

点分布

特别提醒因考点比较集中,考生人数多,考点不提供停车位,建议广大考生选择公交或地铁方式提前出行,以免迟到。

考试时间表

考试当天,考生须携带 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尽量 提前1小时以上到达考点。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建议考生事先了解考点入口及周边交通情况,赴考时尽量提前出行,为入场二次安检等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时间表

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考场规则

考生可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打印《准考证》。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等内容,遵守考试要求。建议考生在考前一天熟悉自己准考证上考点名称及具体位置,并充分考虑到交通情况,留足时间赴考,切勿迟到,否则将失去参考机会。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卫生防疫要求。

二、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考点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草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行为不能有

违纪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

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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