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法考小白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法考相关政策,中宇优学/UU教育根据历来法考公告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历年考试工作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整理了《法考中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考试报名
(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原则
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如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胜任相关工作的人员无从业资格要求。
针对专业学历条件:《实施办法》第九条为 “新人新办法”,第二十二条为 “老人老办法”,每年司法部公告会明确。
(二)“从事法律工作” 的界定
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三)可报考学历类型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四)学历认证要求
学历学位证书在学信网查询不到信息的,报考时需承诺并在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条件可报考。
(五)应届毕业生报考
已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 2025
年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继续教育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但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报名时需承诺,否则成绩无效。
2025 年毕业的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符合 “法学类” 专业学历学位报考要求,承诺能如期取得相应证书后,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六)放宽政策
2025 年放宽政策的具体范围和名单以司法部《公告》为准。
放宽地区可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不论是否为法学专业、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也不受三年法律工作经历限制;法律大专人员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适用地区和期限内,不受学籍(考籍)和毕业证书时间限制,均可报考。
(七)其他报考相关问题
法律大专学历不能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取得 A 类证书人员不能报考,取得 B、C 类证书人员符合条件可报考,但不能享受放宽政策。
考试实行网上统一报名,考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学习或户籍地限制;户籍在放宽地区人员可到非放宽地区报考,成绩合格向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资格;部分考区报考人员达机位上限,可选择其他考区报考。
网上交费前可修改姓名、性别等信息,交费成功后主要信息不可修改,确有错误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考生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今年通过客观题未通过主观题的,明年可根据情况再次报考;今年客观题过全国分数线但主观题未过的,明年可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客观题考试两张试卷合计总分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实行单科合格;主观题考试单独通过,两部分成绩不合并计算。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携带法律法规汇编。
现役军人报考政策:实施后取得高等教育学籍的,获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可报考;入伍时保留原户籍且属放宽地方的可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通过司法部官网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到地方考区参加考试。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人员,证书经认证后可报名,实施后取得学籍的,除申请放宽政策人员外,须取得经认证的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客观题实行计算机统一评卷,一般不进行分数核查,无成绩可申请书面核查;主观题成绩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书面核查,司法部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并通知结果。
报考人员网上报名等相关网站:司法部官方网站、学信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网站。
报考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公告,也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证书管理
(一)A、B、C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条件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 9 条、第 22 条规定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 A 类证书。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 23 条规定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 B 类证书。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 9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规定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
C 类证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A 类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 类证书在获得规定专业学历条件后全国范围内有效;C 类证书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三)C 类证书人员获取 A 或 B 类证书的方式
需重新参加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后,可申请授予 A 或 B 类证书,并交回 C 类证书,原证书自授予新证书决定之日起失效。
(四)证书遗失、损毁处理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档案调转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调转档案,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组织实施
(一)考试内容
实行全国统一命题,以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 100 道试题,分值 150 分,其中单项选择题 50 题、每题 1 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
50 题、每题 2 分,两张试卷总分为 300 分。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 180 分。
(二)登录密码及机考系统操作
忘记登录密码可点击 “忘记密码” 找回,仍不能找回的可求助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重置密码,登录后可修改密码。
司法部在考前发布客观题计算机化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进行模拟答题。
注:以上内容如与司法部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公告》不一致的,以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