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翻译英文文献2(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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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共53%,2002年提前代表人solicitations使其达到分散所有权 在提出的候选人在委托书材料,不在任何争论, 通常选(无就扣*). 稀稀落落的出席年度会议通常产生预定的结果选出的董事.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民主的传统意义已经有限.
以后兜抽象主题的股东民主,活跃断言投票董事应更有意义; 企业主应能投票的议会代表,在进出. 问责制是另一个共同的主题,他们演奏
但这里的揉搓. 鉴于公众公司的股东普遍多样性(而不考虑雇员合理权益,债权人 社区,与其他非股东选区), 哪些股东组成的董事理应代表和所组成,他们理应有所交代: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长线投资者? 短期投资者? 瞬间投资者?
另外,如何分散股东整理中提名值得他们"为"一票? 在案件的连任提名,又是现任的过去表现来衡量? 也很容易,当然 ,股东以示不满投票反对每名人. 由于多数投票的制度,那就是反应(即 "丢了血腥buggers出")有可能导致失败的选举和其他棘手的法律并发症. 至于公共机构方面,实行多数表决制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不能提高股东的民主,并且 更重要的是,不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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