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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材料包括:
1、起诉状。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5、与劳动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