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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准备以下证据材料:1. 社保局出具并盖章的社会保险清单;2. 地税局出具并盖章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 银行工资流水账单或工资条;4. 用人单位发放的暂住证、工作牌、工作服及工作证等;5. 考勤记录、入职登记表、派工单等;6. 同事或工友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若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