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还能申请宅基地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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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24

可以的。因为虽然卖掉了甲村的房子,但是搬迁到乙村并落户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条件的,这时就可以向乙村申请新的宅基地。

原来住在甲村,后搬迁并落户乙村,这个时候,在甲村原有的宅基地就会被收回。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乙村申请新的宅基地吗?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虽然卖掉了甲村的房子,但是搬迁到乙村并落户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条件的,这时就可以向乙村申请新的宅基地。

但如果没有落户至其他村子这一前提条件,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户口一直在同一个村集体内,不存在户口变更的情况下,卖掉了村内原有的房屋,后又重新向本村提出宅基地申请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批准。

一、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符合以上三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了。

二、如何申请宅基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审批;

(三)县(市)*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三类申请不予批准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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