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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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中,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原则,为合法成立的机构赋予的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定标识,分为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和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说明,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实施由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在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委托下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明确规定,各类机构,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须在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军队和涉税单位则在省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组织机构在提交相关文件并通过审核后,将获得组织机构代码并领取代码证书,正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规定,组织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如有变更,应在30日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回原证书。组织机构终止时,需办理代码注销登记。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年检和定期复审制度,以及对伪造、冒用等行为的严格禁止。


第十五条规定了组织机构在办理银行开户、统计报表、税务登记等重要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接受部门需进行核查。


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对于维护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各类业务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为加强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引导、规范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由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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