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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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登记、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林业碳汇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交易活动接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项目减排量用途
可用于替代履行森林生态损害赔偿、火电、化工、建材、交通等行业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碳减排义务、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大中型活动、会议等场景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量,鼓励参与碳汇金融、碳汇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碳汇仓储等。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林地权属清晰、实施造林、森林经营、森林管护等增汇措施、单次申报面积1亩以上、树木成活率85%以上、未开发或申报CCER等国际、国内林业碳汇项目、城市绿化树木及不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不纳入开发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主体
根据投资和实施主体确定申请对象,包括县级以上林草部门、集体、企业、个人等。

第六条 申请材料
提交林业碳汇项目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权属证明、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登记

第七条 材料初审
申请人提交材料,由黑龙江省林业碳汇服务中心初审,审查合格后进行网上提交,未通过需告知原因。

第八条 项目核验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验,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

第九条 项目碳汇量核算
根据《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标准,由黑龙江省林业碳汇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核算。

第四章 龙江绿碳登记

第十条 签发
根据核算结果印制龙江绿碳凭证,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共同核发。

第十一条 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交变更、注销申请材料,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定,审查通过后发放凭证。

第五章 龙江绿碳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
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龙江绿碳交易平台,交易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
龙江绿碳持有人为转让主体,受让主体为自愿购买林业碳汇的个人、组织或企业,鼓励高碳排放企业购买林业碳汇。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
参照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第十五条 交易方式
龙江绿碳可采取挂牌交易等方式,不得采用禁止的交易方式,完成交易后由交易机构登记、流转、注销。

第十六条 交易凭证
交易以双方完成交易金额结算为标志,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交易纠纷
发生交易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提起诉讼,禁止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数据。

第六章 附则
涉及的核算方法、认定标准、交易细则、定价机制等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参与碳汇市场,交易细则由交易机构制定,本办法有效期两年,最终解释权归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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