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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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第十二条,上述机构需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而言,应组织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当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说明。通过这些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旨在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价格管理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总之,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通过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旨在加强内部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扩展资料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经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八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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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第十二条,上述机构需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而言,应组织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当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说明。通过这些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旨在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价格管理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总之,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通过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旨在加强内部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扩展资料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经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八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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