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制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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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的军制兵役制度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在北洋*时期,兵役采用募兵制,1915年尝试制定《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分为常备、续备、后备和国民四种类型,但并未全面实施,军阀们自行招募,缺乏统一规范。**成立后,继续沿用募兵制,1933年颁布《兵役法》,实施征兵制,规定18至45岁的男子需服国民兵役,平时训练,战时征召。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和续役,分别有严格的服役期限和任务要求。然而,实际执行中,尤其在现役兵员征召上,存在抓丁现象。


在教育训练方面,北洋*和**虽然制定了各类军事训练大纲和规定,但执行力度有限,训练内容主要由部队长官自行决定。军官学校体系较为正规,包括陆军军官学校、陆军大学,以及各类兵种学校和专业学校。抗战末期,国防研究院成立,致力于培养高级军事人才。军校教材多借鉴日、德、美等国,聘用外籍教官。


后勤补给*上,陆军以师或军为单位,向陆军部或后改的军政部申请补给,自行解决运输问题。海空军则按建制供应。抗战期间,军事委员会设立了兵站机构,负责补给运输,后方勤务部负责各军需品的供应。中华*的军事制度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既保留了封建军制的痕迹,又受到资本主义影响,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与历史上封建王朝的军事制度有显著区别,体现了其进步性。


扩展资料

中华*(1912~1949)经历了南京临时*、北洋*、** 3个时期。中华*官制和军制在各个时期依其所依附的国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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