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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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规范社区矫正的实施,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人民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人民、人民、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要求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需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查找。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社区矫正人员离开监所至居住地不超过一个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告知其主要法律文书内容、社区矫正期限、遵守规定、禁止事项及违反后果、权利与、矫正小组组成及职责等。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措施落实。
制定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接收、监管、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同时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相关材料等。
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或接触不利影响人员时,应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人员还需每月向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及复查结果。
对于特定区域或场所的进入,社区矫正人员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七日内需报经司法所批准,七日以上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更居住地,应在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进行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针对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司法所定期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司法所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追查。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情况。保外就医的人员,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情况,向批准、决定机关或相关单位反馈。
根据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实施分类管理。发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禁止令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或人民禁止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违反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提请同级机关给予处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或人民禁止令,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裁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经审核后提请裁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或被收监执行、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机关监督遵守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特定规定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司法所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交接,并转交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人民发现违规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或制发通知书。执行机关及时纠正并告知。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印发。《办法》共40条。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为了依法规范社区矫正的实施,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人民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人民、人民、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要求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需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查找。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社区矫正人员离开监所至居住地不超过一个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告知其主要法律文书内容、社区矫正期限、遵守规定、禁止事项及违反后果、权利与、矫正小组组成及职责等。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措施落实。
制定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接收、监管、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同时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相关材料等。
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或接触不利影响人员时,应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人员还需每月向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及复查结果。
对于特定区域或场所的进入,社区矫正人员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七日内需报经司法所批准,七日以上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更居住地,应在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进行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针对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司法所定期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司法所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追查。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情况。保外就医的人员,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情况,向批准、决定机关或相关单位反馈。
根据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实施分类管理。发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禁止令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或人民禁止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违反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提请同级机关给予处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或人民禁止令,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裁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经审核后提请裁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或被收监执行、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机关监督遵守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特定规定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司法所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交接,并转交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人民发现违规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或制发通知书。执行机关及时纠正并告知。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印发。《办法》共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