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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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0:39
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的第十条,关于进口货物的处理,卖方并不承担除运费已涵盖部分以外的所有关税和费用。这些费用可能涉及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抵达目的地港口后的额外开支。卖方的义务仅限于这些费用不包含在已支付的运费之内。
然而,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必要的单据只能在货物到达后提供,导致卖方不得不支付了不包括在运费内的关税、费用或其他开支,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这部分款项。这是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和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转移。
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