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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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各条款的主要内容概述:


第十二条,对于未构成走私但违反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行为,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将被责令退运,且可能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进出口国家或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货物可能被扣押并罚款,金额可达货物价值的30%。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详细列出了关于报关申报不实、未如实提供信息、违规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等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针对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的违规行为,如未申报、逃避监管等,也规定了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针对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的违规行为,如未经允许装卸货物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将被警告或罚款。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分别有严厉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几条针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如欠税、非法代理、损坏海关监管货物等,会面临暂停执业、撤销注册登记等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2004年9月1日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9日令第420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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