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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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8:09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实践中常见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追加发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不追加实际施工人,两案的受理时间、受理、审理思路、审理方式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引发当事人矛盾激化。为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上下手之间结算结果的矛盾,专家认为,无论在哪一手结算时,宜将相关的主体追加为当事人,以完整地查清事实。当事人不追加的,可向当事人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