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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007年5月29日,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令第499号),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现状
行政复议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的,是我国特有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1990年12月24日,颁布《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以行政复议等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公正、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很多矛盾被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较为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积极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999~2006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287件,其中2003~2006年年平均增长11%。 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受理的占66%。
(3)行政复议机构不断健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本配备了专职复议人员,有些地方还成立了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条件基本具备。
(4)办案方式不断创新,有效化解矛盾。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取证,实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集体会审和运用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依法及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解决了大量的行政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5)纠错功能充分发挥。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果看,撤销、责令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在国土资源部已审结的案件中占14%,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了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监督作用,促进了依法行政。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改变就复议论复议的做法,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与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
随着形势的变化,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涉及面广。二是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案件是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交结在一起,时间跨度大,涉及人数多,关系错综,案情复杂。三是复议申请事项很多是涉及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四是社会影响重大,一个案件的结果往往引起连锁反应,如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五是复议案件引起的行政应诉难度不断加大,复议机关和人民对法律的理解常有不同,有些问题需要与人民反复沟通协调才能达成一致。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
2006年9月党、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7年5月29日,公布《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条例》的实施,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积极受理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实施条例》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求,在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和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凡是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受案范围的,都应当受理;对可受理可不受理的,也应当本着积极受理的原则受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 “告状难”的问题。 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要认真审查作出解释,告知解决的渠道,不能简单一推了之,应避免矛盾的激化。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人民群众财产权而又未告知救济途径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长至20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很多是涉及群众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财产权利,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告知讼权。
(二)改进和创新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实施条例》规定了听证、和解、调解等制度,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更加便捷、灵活地审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须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施条例》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报落实情况,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避免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行政复议机关汇报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四是上级复议机关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不同地区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的基本一致,确保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法律适用意见的基本一致。要将指导作为一项制度落实下来,以召开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案例评析会等形式,通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主要侧重于行政复议机构是否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公正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标准要看是否解决了行政争议,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的领导是行政复议的第一责任人。 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业行政复议人员,提供专门的行政复议场所和办公条件,解决行政复议经费,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是否过硬、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是否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等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处理行政争议
《实施条例》规定了和解与调解制度,运用这两种方式手段处理复议,应当注意其适用情况。
在运用和解制度时应当注意:一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一些涉及罚款或对违法性质认定的具体行为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一些羁束行政行为,如确权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等,不能适用和解制度;二是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和解协议是在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和解协议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达成,且必须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四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后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也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才能生效,而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另外,作出驳回决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二是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三是上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三)以行政复议工作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
实践证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对照检查,定期总结,向单位领导或有关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