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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生效要件不同: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为更为灵活和主动。
4、当事利义务有所不同:权利质权人有权利抵押权人所不具备的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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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担保标的不同: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