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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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05:07
军官自主择业后每月还会有工资,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一、自主择业是现役军官退役时的一种选择退役方式,通俗地讲就是提前退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
1、正营职军官和团职以上军官,服役期满20年的,退役时可选择自主择业;
2、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分配工作,退役时除正常退役费外,还发放自主择业费;
3、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到地方后不能进入国家企事业编制,否则取消自主择业身份;
4、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工资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每年定期增资,并且随现役军人工资增涨调整而调整,但调整幅度一般没有现役军*。
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工资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每年定期增资,并且随现役军人工资增涨调整而调整,但调整幅度一般没有现役军*。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法律依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 + 增发%)} + 基础工资 + 军龄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