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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依法保护参保人员的个*益记录,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属于违法行为,会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