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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