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否要书面提出,能不能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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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是书面提出。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司法实践中,我所知道的管辖权异议都是当事人书面提出的。口说无凭,你若需要提出,最好还是书面提出来吧。

条件:
1、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规定: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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