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2019年2月21日贷款受理审核通过,请问要多久放款,现在已经2个月了。中途辞职有影响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2:12

我来回答

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22

为3个工作日放款;辞职没有影响的。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22

为3个工作日放款;辞职没有影响的。

以广州市为例,依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

扩展资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要求规定:

1、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或者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

2、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3、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23

公积金贷款买房,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相较于商业贷款来说,较为严格,且耗时长。各地公积金中心*不同,建议您拔打12329公积金热线电话咨询一下您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进展。

目前,您的贷款还没有发放,建议您不要中途辞职,因为离职后您的公积金会断缴。公积金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如果获批公积金就断供,可能被认定为骗取福利。

职工涉嫌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及委贷银行有权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间正常按月足额缴存,拒不缴存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执行商业贷款利率。

*来源: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然,各地公积金中心*不同,也有城市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之后,如果停止缴纳公积金,只需要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及时还款就可以,避免个人信用产生逾期记录就可以。具体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23

这个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毕竟你都已经离开了单位了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24

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肯定就是用于房屋的储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仅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修建房屋等等情况下,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的。另外,在购房的时候,如果购房者的资金不足而需要按揭贷款的话,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也是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来申请贷款,此时的房贷利率就要相对低一些。不过这个时候的贷款条件也是更为严格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