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

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你好!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热心网友

问题: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人,还有很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对于以上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l款及最高人民*《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公司法》是特别法,且颁布时间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解答:新修订的《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热心网友

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要提起诉讼的话,只能将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