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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和承租方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拓展资料
1、出租方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
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方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
2、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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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租金的合同。
“承租方”:也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而物业主就是”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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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就是寻求租房子的客户,
出租方就是出租房子的所属人也就是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