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网上搜索结果,楼主可以仔细看看:
--------------------------
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级干部(含享受副*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追问去年退休的一般干部有什么福利待遇,如:烤火,降温,医药等。
追答你可以看一则新闻,以代替参考:
--------------------
编织更大更密的社会保障网,是今年社保部门的工作目标。”市人社局*孔长起表示,今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将达到58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980万人。职工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分别达到322万人、268万人和235万人。
孔长起表示:“今年天津市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由*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延伸,制定促进农民工和未参保高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制定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相关配套*。继续以第三产业、私营企业、小微企业、劳务派遣组织、新建项目为重点领域,以新增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派遣员工、农民工和城乡各类居民为重点人群,加强扩面征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此外,今年还将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引导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形成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社平工资相挂钩的联动机制。
热心网友
现在干部退休和工人退休待遇一致,没有特殊福利,每年调整也和工人一样,至于原来单位是不是发给,那是单位的事情,和国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