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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员进入广州最新规定如下:
1、外省抵粤后,建议做1次核酸检测。在粤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2、对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粤人员,14天集中隔离(第1、4、7、14天检测核酸);
3、对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粤人员,14天居家隔离(第1、4、7、14天检测核酸);
4、对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及参照管理地市(除高中风险地区外)旅居史来(返)粤人员,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4、7、14天检测核酸);
5、对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及参照管理地市(除高中风险地区外)旅居史来(返)粤人员:“四个一”健康管理和14天自我健康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