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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残”人员安置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含50%)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的符合优惠*规定的*应税货物可以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予退还全部已纳*的照顾。对安置比例在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符合优惠*规定的*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的照顾,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