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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三房”轮候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事处(乡镇*)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