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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一词另行作出特殊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无法理根据。大多数观点在阐述如何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时,明确指出”对履行地商定不明确的合同,该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根据实体法理论,可将程序法的合同履行地定义为当事人根据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要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首先要确定能否有合同商定,若没有合同商定,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这样一来,不论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也不论能否商定了合同履行地以及能否实践履行了合同,任何合同纠纷都有可能根据实体法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相应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才尘埃落定。最终,本条司法解释因循了《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