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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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追问为什么体现不出谨慎性的原则呢 主要是问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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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老会计准则里是当月购买,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在直线法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月折旧率
其中月折旧率=(1-残值率)/折旧年限/12

会计上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但税法只允许使用直线法。

谨慎性原则并不是针对计提折旧这个行为本身,就折旧来说,主要是指折旧方法的采用,以及后续的计量等等。

先看谨慎性原则的解释:
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即所谓“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中(折旧年限),其所带来的利益流入是均匀的,那么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
但如果固定资产明显在早期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流入远大于晚期,如某些特殊设备在新购入时产能明显高于设备使用一定时间后的产能,那么则应该根据其产能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此时如还是选用直线法就是违背了谨慎性原则的。

同样,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也是对谨慎性原则的表现。(实际上所有准备的计提都是根据谨慎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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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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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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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追问为什么体现不出谨慎性的原则呢 主要是问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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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老会计准则里是当月购买,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在直线法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月折旧率
其中月折旧率=(1-残值率)/折旧年限/12

会计上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但税法只允许使用直线法。

谨慎性原则并不是针对计提折旧这个行为本身,就折旧来说,主要是指折旧方法的采用,以及后续的计量等等。

先看谨慎性原则的解释:
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即所谓“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中(折旧年限),其所带来的利益流入是均匀的,那么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
但如果固定资产明显在早期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流入远大于晚期,如某些特殊设备在新购入时产能明显高于设备使用一定时间后的产能,那么则应该根据其产能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此时如还是选用直线法就是违背了谨慎性原则的。

同样,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也是对谨慎性原则的表现。(实际上所有准备的计提都是根据谨慎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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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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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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