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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掉的物品可以不赎回。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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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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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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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款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但国家是对典当行的开办审批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在非法私开的典当行当的,因其属于非法经营,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适用以上规定,或许能通过诉讼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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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手表 首饰 珠宝玉器、包括机动车等动产质押 ,您不赎回是您的权利,称之为绝当,在到期不赎回也不续当,典当行会自行处置质押的物品,您也就失去了以后再赎回的权利。
但如果是房产抵押,你不归还当金,也不付利息,那只有等典当行来追索你的房产 如果协商不成 只能起诉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