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怎么增加份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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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01:02

电子税务局增加*份数可以点击*管理,在里面填写需要领购的*份数后等待审批通过即可。
具体流程是点击电子税务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然后点击*管理,在*审批里面填写需要领购的*份数,提交所属税务局审批,如果审批通过了,就是成功的办理了*用量的增加手续了,就可以增加*领购份数了。
商业所需资料:
1、增加*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1张);
3、*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张)、查账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服务业资料:
1、增加*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1张);
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张)、查账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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