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需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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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不同,债权转让是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的,而债务承担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主要是由于,债权转让涉及的是权利转让问题,无论权利流转到哪一方手上,债务人都是特定相对的,权利的转让不会影响债权的实现,权利转让也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履行。但是债务承担就会影响债务的履行,因为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偿债能力,不能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人能够承担债务。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债务承担过程中,债务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债务的转让。总的来说,虽然债权转让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在正式转让之前,债权人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通知之后,债权转让正式发生效力。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债权遭受损失的,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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