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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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4:58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02年至2004年间,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长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徐长春一直为自己辩解,称指控虽是事实,但收钱并没有为了给别人谋取利益或者帮忙,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因该案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