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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