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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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五)购买自住住房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手续;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的可靠担保;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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