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00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如果招标人组织了现场踏勘或者答疑会时,且某投标人提出疑问时,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或者招标人主动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实际上,投标人狡诈的作法是不把招标文件的漏洞告知招标人,而加以利用,以便在投标时得利。
也就是说招标人的答疑文件和澄清文件是一回事,只不过叫法不同,都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在进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是投标人作出的澄清文件,与你说到的不同,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