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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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1:06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仪征市农委或行政服务中心市农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材料和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3、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新办场除外);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仪征市农委或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
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达到养殖备案规模。苏政办发[2009]130号《省**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场备案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1、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2、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
3、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