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可以将按周定投方式改为按月定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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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允许客户修改定投协议中的定投种类,可以将按周定投方式改为按月定投修改方式,修改后除原协议中成功期数保留外,其余视为将原定投协议关闭,重新开通新的定投协议。
(1)当投资者选择按“月”定投方式时,投资间隔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首次定投日期的“日”部分须为1日-28日中的一天,该“日”约定了每期定投一个月中的第几日发起;
(2)当投资者选择按“周”定投方式时,投资间隔周期不得超过12周;首次定投日期须为周1-周5中的一天,该日期在一周中指定的位置,约定了每期定投在一周中第几日发起。
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与光大银行签署协议,委托光大银行按其约定日期、约定金额、指定基金、约定期数为投资人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行为。光大银行接受投资人委托后,根据协议要求,在每月约定日期发起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从投资人银行账户内扣划相应的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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