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区统计局关于商请代培统计人员的函 XX字[2009]第×号 XX市统计局: 得悉你市将于近期举办统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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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统计局关于同意代培统计人员的复函
XX省XX地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商请代培训统计人员的函》( xx字【2009】x号)已经收悉,经局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代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住宿问题无法解决;
二、 代培人员可单独编组,制定一名组长;
三、 代培费用按实际参加人数均摊,于*结束时结算;
四、 拟于三月中旬开学,具体开学日期和报名地点另定。
特此函复

XX市统计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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