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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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3:54
逾期交房能先收房后追究责任吗
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担心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
第一、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第二、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第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及逾期*违约金,同时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
交房日期届满前,开发公司与原告签署《双方同意书》:“经本人与开发公司协商一致,本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配合办理相关交房工作,以便按期办理相关产证等手续,但不领取X幢X号钥匙等物料”。嗣后,开发公司以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予以配合交房工作系明显违约行为,其不应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义务。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一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房屋的交付;二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原告周显治、俞美芳与被告众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3:54
不少开发商由于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如期竣工,进而导致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交房。有的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于是在交房前不让业主先看房,而是要求业主先签字同意收房,才可以看房,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看房即是收房。有的买方收房后发现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小区配套设施跟不上,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因而,向*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追究开发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的买方收房后要求重新把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将房屋验收合格及配套设施完善后,再来通知收房。不少*和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做法是,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截止日到业主收房那天的前一天,买方收房后开发商就不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理由是业主既然签字同意收房了,那么就表明已经接受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的交付了。这种做法有欠妥之处。它使得买方面对开发商以这种方式交房时,往往面临两难抉择:如果接受,那么看房后要是发现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就无法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拒收,那么要是商品房质量合格是的,且其他方面也符合约定,业主将可能反被开发商追究逾期收房的商品房保管费。那么,如果买方接收了开发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要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吗?第一,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交房房屋并不免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买方接收了开发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3:55
不少开发商由于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如期竣工,进而导致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交房。有的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于是在交房前不让业主先看房,而是要求业主先签字同意收房,才可以看房,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看房即是收房。有的买方收房后发现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小区配套设施跟不上,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因而,向*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追究开发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的买方收房后要求重新把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将房屋验收合格及配套设施完善后,再来通知收房。不少*和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做法是,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截止日到业主收房那天的前一天,买方收房后开发商就不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理由是业主既然签字同意收房了,那么就表明已经接受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的交付了。这种做法有欠妥之处。它使得买方面对开发商以这种方式交房时,往往面临两难抉择:如果接受,那么看房后要是发现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就无法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拒收,那么要是商品房质量合格是的,且其他方面也符合约定,业主将可能反被开发商追究逾期收房的商品房保管费。那么,如果买方接收了开发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要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吗?第一,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交房房屋并不免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买方接收了开发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