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进行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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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所领取)。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1份,到市场监管所领取)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经营者: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提供原件),并填写《成都市投资人创办市场主体学历分类统计表》(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所领取)。

(2)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变更组成形式: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4)变更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提供原件)。

(5)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1份)。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1份)。

(6)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1份)。

5.《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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