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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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全有家具厂承担。全有家具厂与小学是保管合同关系,小学无偿代为保管。全友家具厂应当告知小学对木材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全友家具厂没有告知,小学按照一般的保管方式进行保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全有家具厂承担。
2、由小学承担。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学将木材与易燃物堆放在一起,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小学应当承担责任。
3、东升公司与远大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运输的木材需要运输,东升公司和远大公司没有明确约定风险承担规则,因此风险负担应当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当由东升公司承担。追问第四问也是由东升公司承担吗

在第三问和第四问中,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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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就是政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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