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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团召集。
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团召集。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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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主任召集,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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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召集,秘书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