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杀人必须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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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观注的云南蒙自县**吉忠春酒后开*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将一审判处死刑的结果改判为死缓刑,改判的理由是吉忠春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对被害人潘俊家属进行赔偿。
  对此结果,被害人家属肯定不满意,这可以理解,但有相当数量的人们也认为此改判决结果不公,认为吉忠春应当判处死刑,理由很简单,因为他是*,他用国家配发给他的*支射杀了普通群众,罪不可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国家要尊守的最高原则。普通群众犯罪后,如有可恕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同样,无论*还是贱民,无论是富人还穷人,无论是*还是百姓,犯罪后如果有可恕情节,也应当一视同仁的从轻处罚。也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从本案来看,从事*职业的被告人吉忠春是在非公务期间饮酒后,因倒车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下拔*朝潘俊连开三*,致潘当场死亡,之后,吉忠春知他人已报案,即在原地等待*人员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判期间,吉忠春及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经济赔偿,请求给予谅解。
  从以上事实看,吉忠春有三点可恕的理由:
  一、从事发的起因看,吉忠春杀人的动机并非恶劣。吉忠春在非公务期间饮酒后因倒车一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这样的起因,应该是再普通不过的了,每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这样的争执会成千上万的发生。作为从事*职业的吉忠春,下班后,他也只是个普通人,也会饮酒,也会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也会情绪失控,因此,不能因为是*,就对他在人格上有过高的苛求,剥夺他作为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能表现出的正常特征。
  二、从事发的过程上看,吉忠春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吉忠春开*杀人后,知他人已报案,即在原地等待*人员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属自首。自首的成立有二: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吉忠春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这符合第二个要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吉忠春在现场等待*人员前来处理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笔者认为,自动投案的方式有许多种,主动走进*机关的大门是一种;本人给*机关打电话让其派警前来处理是一种;知他人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前来处理也应该是一种,因为,他人已报案,自己没有必要再重复报案,在原地等待即可,这种等待,同样反映出犯罪人愿意自动投案的主观心态。
  三、从案发后的表现上看,吉忠春及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经济赔偿,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判决吉忠春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具笔者了解,此款已全部交清,吉忠春家属还表示,还将进一步凑款赔偿被害人家属,以求得谅解。
  综上,*吉忠春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大到非判死刑不可的严重程度,判处死缓是符合罪刑相适原则的,二审的改判是公正的,准确的。
  当然,那些坚持认为应当判处吉忠春死刑的人们的心情可以理解。当前,有权者利用国家权力侵犯甚至欺压普通群众的事件屡屡发生,执法部门执法不公正、不透明以及粗暴执法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加之,随着社会各阶层的*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日显尖锐,人们的“仇权”和“仇富”心理也日益加剧,种种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完全可能从一些个案中得到发泄和转嫁,如“*案”、“*案”以及本案如是,但笔者坚持认为,情绪归情绪,理智归理智,人们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不能与个案的处理混为一谈,*杀人的口子坚决不能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妥协和放弃,否则,对一个国家来说将会是一种更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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