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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取得的预收款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交税款参与计算。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D1]》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这个规定,既然完工产品签订就属于《房地产销售合同》,会计上通常认为应该在交房时才确认收入,但按本文规定在税法上是根据合同来的,根据第二条如果是在合同前缴纳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而成本上,既然已经竣工就是可以核算实际成本的,按理说是要确认相应比例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但鉴于会计上不这么计算,为了税法单独进行这类调整太过复杂,而且预交利润率本身就只是个暂时性差异,所以我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还是采用与未完工产品收入一样的处理方式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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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的预收款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已交税款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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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D1] 》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这个规定,既然完工产品签订就属于《房地产销售合同》,会计上通常认为应该在交房时才确认收入,但按本文规定在税法上是根据合同来的,根据第二条如果是在合同前缴纳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而成本上,既然已经竣工就是可以核算实际成本的,按理说是要确认相应比例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但鉴于会计上不这么计算,为了税法单独进行这类调整太过复杂,而且预交利润率本身就只是个暂时性差异,所以我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还是采用与未完工产品收入一样的处理方式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