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的第三章 守卫工作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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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储备仓库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符合*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条件的火炸药储备仓库、油料储备仓库和存有稀贵金属的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部队进行守卫。
第十九条 储备仓库应当制定守卫方案,指导、监督守卫力量落实守卫勤务制度,对重要部位采取门卫值班与警戒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守卫。由*部队守卫的储备仓库的守卫方案经*支队和储备仓库批准后,报*总队和管理局备案;其他储备仓库的守卫方案报管理局备案。
守卫方案应当根据目标内外情况、执勤部署和兵力等变化及时修订,并按前款权限报批。
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目标警戒控制区域内设置警戒标志,根据情况为守卫力量配备执勤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守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勤人员职责,遵守执勤纪律,熟悉有关要求,保障目标安全。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库区、转运站、作业区的警戒控制,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所携物品进行检查、验证和登记;
(二)维护警戒区秩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置;
(三)防范、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和恐怖活动,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
(四)完成储备仓库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二十一条 储备仓库应当加强对守卫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守卫人员明确特别要求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处置办法,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守卫方案的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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