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拖轮租赁合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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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02

海上光船租赁合同作者:ryan 点击: 时间:2001-05-23 上午 12:43:00 来源: 1.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主要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海上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履行 (1)出租人方面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交付的船舶不适航或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2)承租人方面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比例退还。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合同约定的合法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将船舶用于运输合同约定的合法货物或者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而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危险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海上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按照上述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也可以作不同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无约定的,按上述权利、义务划分责任。 (十)海上拖航合同 1.概念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人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人支付拖航费的合同。它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2.主要条款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人和被拖人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履行 (1)承拖人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备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被拖人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人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文件。 (2)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人应当退还给被拖人。 (3)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人可以在目的地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人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5)被拖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人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6)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人或者被拖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虽然如此,但是经承拖人证明,被拖人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人不负赔偿责任:①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人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②拖轮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③海上拖航合同另有不同约定时,按合同约定。 (7)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人或者被拖人的过失,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人和被拖人对于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十一)海上多式联运合同 1.概念 海上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2.责任期间与责任划分 海上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责任期间,自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明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海上货运合同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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