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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此处的允许抵扣的*情形有:
如贵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如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贵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销项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的贷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销项税额计入了视同销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说成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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