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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的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个人建议】
污蔑*的量刑问题一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对于诽谤对于来说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犯污蔑*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如果告诉之后已经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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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的认定:构成*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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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案发后,他们把我*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 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 !”
穿黑*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他们不立案、不处理,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致使鉴定落空。
据说“周玲玲”有背景,她哥哥是穿黑*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一提到“周玲玲”、穿黑*的人,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
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被*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