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事业促进会经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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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2年5月2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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